廉  文  鉴  读
 2021年第2期(总第152期)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室编                                      2021年3月24日
  
  
 对醉酒驾驶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应如何进行条规援引
  
 典型案例
 党员甲、乙、丙、丁、戊各自参加亲朋聚餐,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饮酒。后五人均各自驾驶汽车离去。 
 甲被交警临检发现涉嫌酒后驾驶,经抽测血液洒精含量为40mg/100ml。甲的行为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酒后驾驶,处以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同时记12分。
 乙被交警临检发现涉嫌酒后驾驶,经抽测血液酒精含量95mg/100ml。公安机关对乙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乙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
 丙被交警临检发现涉嫌酒后驾驶,经抽测血液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公安机关对丙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丙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丁驾驶汽车途中,不慎撞倒路边正常行走的路人,致路人死亡,交警到场后抽测丁血液洒精含量为130mg/100ml。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丁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戊驾驶汽车途中,不慎蹭倒路人(致轻伤)。戊担心被交警查处,置众多路边行人于不顾,加速驾驶汽车通过人员拥挤路段,致2人重伤、1人死亡。车辆被警察设卡逼停后,经抽测,戊血液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戊死刑,缓刑二年执行。
 评析意见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所谓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四条,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包括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主观上系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基于此,结合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办理的执法司法实践,应对案例中的甲、乙、丙、丁、戊追究相应党纪责任。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结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而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只是基于情节与危害性的缘由而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甲追究党纪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应当依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乙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三)构成危险驾驶罪,尚未构成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犯危险驾驶罪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对该种情形的处理,仅有开除党籍处分一档,依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该条减轻处分的规定。前述案例中的丙应当据此处理。
 (四)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人伤亡,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在对上述情形的党员量纪时,如果仅基于交通肇事罪为传统的过失犯罪而将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行为,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分甚至不予开除党籍,就没有做到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实质上,该种情形仅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是基于“想象竞合犯”处理原则,从一重处而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因此,应当给予丁开除党籍处分。
 (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这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前述几种情形,且系故意犯罪,应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戊开除党籍处分。(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
  
 来源:党风廉政建设(内刊)2021年第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