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2019年7月23日起5年。其中,印度尼西亚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20.2%。
2020年8月21日,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后,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已发生重大变化,请求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商务部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措施形式和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11月20日,应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
2020年11月20日,调查机关向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在法定期限内,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提交了延期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延期。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答卷。
2021年9月30日,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回期间复审的申请。经审查,商务部决定接受该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印度尼西亚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