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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碳酸酯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澄清的通知(聚碳酸酯反倾销案调查通知文件1)

作者: 时间:2023-03-08 点击数: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救济进四局函〔202245

【发文日期】20221226

各利害关系方:

20221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进行反倾销调查。

立案公告发布20天内,耐特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耐特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台化出光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盛禧奥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湾地区工业总会等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请求调查机关澄清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括改性聚碳酸酯。本案申请人于1221日提交《聚碳酸酯反倾销案申请人关于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

经审查本案申请书及相关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初步决定对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澄清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聚碳酸酯。

英文名称:Polycarbonate,简称PC

结构式:




物化特性:聚碳酸酯是分子链中含有碳酸酯基的高分子聚合物,外观通常为透明的圆柱状或球形粒子或固体粉末,具有抗冲击强度高、加工性能好、透光率高、耐热及耐寒性好等性能。

主要用途:聚碳酸酯可用于电子电器、板材/薄膜、汽车、光学、包装、医疗器械、安全防护等诸多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改性聚碳酸酯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

各利害关系方如对上述澄清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有评论意见,可于本通知发放之日起3日内向调查机关提交。各利害关系方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评论意见的电子版本(含公开和保密版本),并根据调查机关的要求,同时提交纸质版本。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086-10-65198474 85093410

真:0086-10-65198172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20221226日


(文章转载自:http://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jkdc?articleId=175323&caseId=53d8a6e28483008a0184c7ba7392067a&typ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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