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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

作者: 时间:2021-12-30 点击数:

文章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贸易救助局


2020年7月17日,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怡达化工有限公司和珠海怡达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支持申请企业江苏天音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苏德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交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调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补贴调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称补贴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经过立案、通知、登记参加调查、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实地核查等流程,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存在补贴,国内相关乙二醇和丙二醇的单烷基醚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确定的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 16.8%

(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其他美国公司 16.8%

(All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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