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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的保障措施(案件系列2)

作者: 时间:2024-08-05 点击数: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保障措施实施

2021年1216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1123日,印度尼西亚财政部在其官方公报发布2021122日第174/PMK.010/2021号条例,决定自20211224日起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Expansible Polystyrene in the Form of Granule)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20211224日~20221223日为2,452,711印尼盾/吨,20221224日~20231223日为2,428,184印尼盾/吨,20231224日~20241223日为2,403,902印尼盾/吨。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3903.11.10。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涉案产品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2020年1118日,印度尼西亚保障措施委员会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发起保障措施立案调查。202148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度尼西亚代表团于47日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印度尼西亚调查机关对进口涉案产品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终裁,建议印尼政府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税率如下:第一年为12%,第二年为11%,第三年为10%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文璐 编译;赵广霞 校对)

原文:https://docsonline.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10IDN30S1.pdf&Open=True

(文章摘自:https://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Detail/ckys?articleId=171671&id=53d8a9ed7dbc3f7b017ddabb256103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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