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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继续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实施保障措施

作者: 时间:2025-06-27 点击数: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25年6月3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2025年5月14日,印尼财政部在印尼官方公报发布2025年第29号令,决定自2025年5月23日起继续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Expansible Polystyrene/EPS)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具体如下:第一年(2025年5月23日~2026年5月22日)为2,352.478印尼盾/千克、第二年(2026年5月23日~2027年5月22日)为2,328.473印尼盾/千克、第三年(2027年5月23日~2028年5月22日)为2,304.468印尼盾/千克。涉案产品的印尼税号为3903.11.10。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上述保障措施。

2020年11月18日,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可膨胀聚苯乙烯颗粒发起保障措施调查。2021年12月3日,印尼财政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12月24日起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2024年7月22日,应印尼国内生产商申请,印尼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4年11月25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发布印尼代表团向其提交的保障措施通报称,印尼保障措施委员会(KPPI)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税。

(编译自:世贸组织官网)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G/SG/N8IDN30S1.pdf&Open=True

(文章摘自:https://cacs.mofcom.gov.cn/cacscms/article/ckys?articleId=184571&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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