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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05-06      [来源]:组织部(人事处、统战部)       [浏览次数]: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现将《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桂商职院党〔2016〕20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院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央四部门印发《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工作、学习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1个月(含1个月)以上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我院流动党员主要包括因公或因私外出学习、工作及出国(境)时间超过1个月,但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已毕业尚未转移组织关系和休学的学生党员;因进修、学习、聘用等原因转入我院时间超过1个月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二章 外出学习、工作党员的管理

第三条 凡人事关系在我院,到校外学习、工作的教职工党员(不含出国、出境),以及外出实习的学生党员,党员外出时间在1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学院党委组织部开具。

第四条 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或出示《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条 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教职工党员每个月至少书面汇报一次,学生党员至少每季度书面汇报一次,书面汇报的字数应在1000字以上,并按期缴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原所在党组织报告,接到原所在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原所在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原所在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 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在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条 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或由他人代交党费;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每半年一次性提前交纳。

第八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单位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并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三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向所属党支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并由所属党支部登记后报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回国后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出国(境)1个月以上的党员,每个月应以书信、电子邮件或打电话等形式向所属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党支部及时向所属党总支部报备。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包括自费出国留学、进修学习等),人事关系仍落在我院的,出国(境)前向所在党支部申请办理保留党籍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所属党总支报学院党委批准,保留期限为一年。出国(境)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回国后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出国(境)1个月以上的党员,每个月应以书信、电子邮件或打电话等形式向所属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党支部及时向所属党总支部报备。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所属党支部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所属党支部按第十条之要求进行审核,经所属党总支部和党委组织部复核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党员超过规定期限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对无故超过规定期限半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待本人认识到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对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国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参加组织生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本人凭国外党组织的鉴定及我驻外使领馆党组织对鉴定的审核意见,向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报到,所在党组织可以直接接收其组织关系,接纳其参加组织生活;出国前未申请办理保留党籍手续、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要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并书面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的证明材料,由所属基层党组织审查,报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

第十三条 出国(境)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四章 毕业生、休学学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毕业生党员签订就业协议或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一律在毕业时转至工作单位党组织,如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

第十五条 各系党总支部应在当年毕业生离院前10日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填好,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学院党委组织部根据各系《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为毕业生党员开具派往单位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于毕业生党员离院前通过各系党组织发给毕业生党员本人。毕业生持党委组织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由于个人原因不去报到,造成脱离党组织事实的,后果由毕业生党员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 学生预备党员在休学期间预备期满的,党支部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预备期延长不能少于半年,但不能超过一年。学生预备党员休学结束回校后,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正式党员条件,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五章 调离、退休、待聘、辞职、解聘党员的管理

第十七条 凡有正式人事关系的党员调离我院,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在其人事关系转出手续办理后及时转移到接收单位。

第十八条 已办理离退休(含内退)手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到老干党支部,经本人申请也可转到其居住所在地党组织;如果是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到其居住所在地党组织。

第十九条 待聘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将其作为外出党员实行教育与管理;重新聘任后,视其情况确定党员组织关系的隶属。

第二十条 辞职、解聘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出,如果组织关系确实暂时无处转移的,经所在党总支部同意,学院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其组织关系可以暂时保留在所在党支部,保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组织关系暂时保留的党员每个月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并按规定缴纳党费,保留期满后,必须将组织关系转出,逾期不来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学院将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责任由党员本人自负。

第六章 对流入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凡正式人事关系不在我院的党员,由于学习、工作等原因来到我院,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党员,一律只接收临时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将正式组织关系转接至我院。

第二十二条 外来流动党员来到我院后,要及时向其学习、工作所在党总支部出示《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党总支部要认真查验,做好外来流动党员的身份确认工作,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部要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落实到有关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关心外来流动党员,并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流动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持临时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外来流动党员,党费可以到原单位党组织或者我院所在党组织缴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如实记录外来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缴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做好与流出地党组织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五条 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我院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由我院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持临时组织关系到我院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我院有关党组织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所在单位。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共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