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社会审计业务,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学校内控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开展审计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审计业务机构。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合法注册;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具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权益,并保守秘密等。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实施委托审计的程序:
(一)拟定委托审计项目计划;
(二)报请学校校长审定;
(三)审计处内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四)签订委托书或协议书;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经审计处复核后,报请校长审定;
(六)审计处根据中介机构提交的最终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七)检查督办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八)建立委托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是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审计的职能部门。凡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业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委托审计。
第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业务的内容: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审计;
(二)学校财务报表审计;
(三)学校法人年检审计;
(四)清产核资、法人更换等;
(五)基建工程、修缮及改造工程、装饰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预结算审计等;
(六)经济责任审计及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等审计业务;
(七)上级主管部门规定需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如上级部门按照一定程序指派中介机构,则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代表学校与受托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范围、实施审计时间、执业人员资格、审计质量、审计收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九条 审计资料的交接:
(一)审计资料由送审单位审核整理,认真填写报审单,按送审程序送审计处;
(二)审计处与被确定的委托中介机构交接资料并填写资料移交清单;
(三)委托审计结束后,审计处收回资料或在审计处监督下,由报送单位从所委托的中介机构直接收回资料并按规定归档管理。
第十条 委托审计期间的协调:
(一)委托审计实施期间,审计处指派专职审计人员负责联系协调有关事宜,监督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确保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公正性、准确性;
(二)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同审计处进行沟通;
(三)现场勘查应在审计处派员陪同下进行,必要时通知报审单位和工程管理人员参加;中介机构在与施工企业核对工程量之前,须先向审计处通报有关情况,待双方就有关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再通过审计处约见施工企业;
(四)审计结果经审计处核查确认并与学校领导交换意见后再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配合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任务结束后,按照委托协议条款履行协议内容及要求,直接向学校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含电子版)和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三条 学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查复核,签字盖章后送学校领导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认真执行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及审计决定书,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审计处书面报告执行审计意见及决定的情况,必要时审计处可进行后续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委托审计费用的支付:
(一)审计费用按照广西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由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二)对各企业或经济实体的审计咨询服务业务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三)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应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统一承担。
第十六条 学校审计处负责收集整理委托审计资料,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对中介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由审计处负责,主要监督其按时、独立、依法公正的完成受托的审计业务。
受托的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处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解除委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与约定;
(二)未经允许中途转让所承担审计业务的;
(三)串通被审计人或单位,泄漏与被审计项目有关秘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中介审计服务成果,做出相应的评价,建立中介机构信用档案体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计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