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好校内各单位之间协调配合,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署关于印发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审经责发[2011]12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11〕2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组成单位为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为牵头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其他组成单位。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联合负责召集。各单位指定一名干部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承办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三条 联席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推动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学校有关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二)提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规定和政策措施;
(三)审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对未列入计划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出安排;
(四)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讨论决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涉及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特别重要问题提交纪委会或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每次联席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商议提出。会议情况及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以便落实,由联席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五条 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负责落实,有关落实情况需向下一次联席会议报告。
第六条 为加强干部监督,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每年向学校党委、纪委汇报一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