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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保障措施

作者: 时间:2021-12-30 点击数:

文章来源:RCEP协定文本整理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协定文本中对贸易救济单独列出了一章来描述。通过定义、RCEP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通知和磋商、调查程序、RCEP过渡性保障措施的范围和期限、微量进口和特殊待遇、补偿、RCEP临时保障措施、全球保障措施、其他条款共10条来规范了RCEP的贸易保障措施。

RCEP提出任何缔约方不得实施RCEP过渡性保障措施。如由于依据本协定削减或取消关税,造成进口至一缔约方领土的另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原产货物,与该缔约方国内生产相比较绝对或相对数量增加如此之大且情况如此严重,以致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进口缔约方可在防止或补救对其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并便利其国内产业的调整所必需的限度内中止按照本协定进一步削减此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或提高此原产货物的关税税率。但是水平不超过在实施该RCEP保障措施时正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或本协定对该缔约方生效之日的前一日正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中的较低者。

关税配额或数量限制都是不允许。应任何缔约方请求,货物委员会可在不迟于过渡性

保障期期满前三年,讨论和审查RCEP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和运用情况,包括实施期限。

原文链接:https://cn.rcepnews.com/rceptext/d7z_c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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