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和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 教财〔2007〕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等,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科研经费或以其他方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项目以及与之配套的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工程项目从招投标阶段至财务决算全过程的投资、造价及工程进度款拨付等经济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审核和评价。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内部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合法、合理使用,防范风险,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审计处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审计专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造价咨询费中列支。
第六条 开展工程项目审计,应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部阶段或环节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二章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八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范围
(一)纳入学校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与之配套的设备及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二)经学校批准的修缮工程,包括房屋修缮、装饰、供水供电、道路、运动场地、安全消防设施、园林绿化、景观等工程项目。
第九条 审计处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依法做好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兼职审计人员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核工程管理部门编制的清单、预算或招标控制价;
(五)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审定最终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六)做好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三章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工程招投标、施工准备、施工阶段、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监督、审核和评价。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
(二)审核工程管理部门编制的清单、预算或招标控制价。
第十二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施工合同;
重点审核预付款条款、进度款支付条款、价格调整条款、结算方式条款、工程内容和范围、工程的质量要求、工程的进度和工程的索赔方式等。
(二)审核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
(二)审核预算变更事项(基础变更、设计错漏变更除外);
(三)审核基建材料(设备)采购事项;
(四)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五)审核工程索赔包括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第十四条 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送审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工程建设程序和质量评定情况;
(二)审核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
(三)审核合同管理情况;
(四)审核工程投资及概预算执行情况;
(五)审核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审核建设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六)审核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等。
第四章 工程项目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第十六条 招标投标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一)审核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工程管理部门将拟订的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的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送交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工程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审计意见,并将正式文件送审计处备案。
(二)审核工程项目清单、预算或招标控制价
1. 单项造价 3 万元以下(含)的工程项目清单、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由工程管理部门自行编制或委托造价服务定点单位编制并自行备案,无须报审计处审核;
2. 单项造价 3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清单、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由工程管理部门自行编制或委托造价服务定点单位编制,并须报审计处进行审核。审计处审核并提出审计意见后,工程管理部门才能开展实施,并将正式文件送审计处备案;
3.对于不纳入造价服务定点采购的项目,参照以上第2点执行;
4.工程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提供规范、完整的各种预算资料,包括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文、预算安排、设计图纸、设计概算、招标施工说明、招标答疑文件等。
第十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工程管理部门将拟订的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报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工程管理部门书面回复审计意见,并将正式文件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一)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审计
由工程管理部门在封闭或拆除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通知审计处,审计处现场见证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对隐蔽工程及不可再复查工程的验收;
(二)工程变更(基础变更、设计错漏变更除外)审计
1.单项工程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3千元以下(含)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经工程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审计处备案;
2.单项工程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3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报审计处审核预算;审计处审核后,经工程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将审核结果送工程管理部门;
3.单项工程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下的,由工程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审计处审核预算,审计处审核后,经工程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学校校长审批后,将审核结果送工程管理部门;
4.单项工程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3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含)的,由工程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审计处审核预算,审计处审核后,经工程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学校校长审批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批后,将审核结果送工程管理部门;
5.单项工程费用预算变更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工程管理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审计处审核预算,审计处审核后,经工程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学校校长审批后,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提交学校党委会审批后,将审核结果送工程管理部门;
6.对经批准的变更事项,工程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审计,并附批准文件、变更内容、依据和变更费用预算书等相关材料。送审前,工程管理部门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基建材料(设备)采购审计
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的基建材料(设备)(含新增加部分),在实施采购前,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使用要求和技术指标,及时向审计处提供产品品牌、型号、规格、数量、材料单价及总价、供货单位等相关信息,审计处参与学校基建工程材料采购询价小组组织的市场考察、询价及谈判。工程管理部门报送审计的程序和办法按以上第(二)款执行。
(四)工程进度款审计
工程管理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报告,并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审计处审核,审计处提出审计意见后,将审计意见及相关资料送工程管理部门。
(五)工程索赔审计
工程索赔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按以上第(二)款执行。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一)单项造价 3 万元以下(含)的工程项目不须报审计处审计,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审计处可在必要时开展集中专项审计或个别特殊项目专门审计。
(二)单项造价 3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报审计处审计,并以审计处审定的结果作为结算的依据。审计处未审计前不能支付工程款。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并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经部门经办人签字确认后,报送审计处审计。
(四)审计处检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并对竣工结算价进行审计,或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五)工程管理部门须按规定提供规范、完整的各种预算及结算资料,包括:
1.经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竣工结算书(含电子文档及完整的计算式材料);
2.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文、预算安排、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答疑文件、中标通知书、预算上限控制价、中标预算、施工图、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等;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开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图纸会审纪要、有关会议记录等;
4.工程项目变更及隐蔽工程或不可再复查工程,必须提交手续齐全的变更通知书及现场签证记录的原件;
5.施工期间有关政策性调整文件、监理记录等;
6.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工程管理部门报送的结算资料应按照要求一次报送齐全,审计期不再受理其他补充结算资料(除非审计处要求补充),报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审计处应将报送资料退回工程管理部门,视为结算资料尚未报送项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纪律及奖惩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一条 对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审人员,学校可予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内审人员,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桂商职院审计[2018]3号关于印发《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