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项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设成本,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采用学校自审和委托审计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牵头,会同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在项目竣工结算或单项决算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配合工作。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2. 工程竣工结算完成;
3. 账务清理完成;
4.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完成且资料完整。
第八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说明;
2. 历年投资计划、基建拨款及资金使用情况相关资料;
3. 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4. 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5. 现金、资产盘点及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资料;
6.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等批准文件;
3. 勘察设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工程签证单、监理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监理机构等有关各方签字认可的竣工验收报告、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清单,以及项目各种建筑物、建安设备等实物清单。
4.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内容
1.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
2.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施工方式、实际建筑面积及实际投资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3. 工程建设程序情况,主要包括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及执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4. 质量评定情况,主要包括在验收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意见及结论情况的审核说明;
5. 工程和物资设备招投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合理性和准确性的审核说明;
6. 合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情况的审核说明;
7. 工程概预算情况,主要包括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的审核说明;
8. 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管理是否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情况及资金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等情况的审核说明;
9.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的审核说明;
10.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的建议;
11. 其他应说明并提出的建议;
12. 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机构从业资质文件。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1.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备齐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向审计处提出实施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委托;
2. 审计处代表学校履行中介机构遴选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
3. 中介机构负责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向学校出具《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4. 审计处须及时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及工程管理部门转发《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5.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及工程管理部门一般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反馈意见,若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则视同无异议;
6. 审计处收到反馈意见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和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处将《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正式稿)主送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抄送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处出具审计建议书。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工程管理部门积极落实审计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相关资料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归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