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商职院审计〔2024〕1号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覃莉婷 时间:2026-03-25 点击数: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学校及相关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相关单位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并做出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学校加强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党领导审计工作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四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和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业务知识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鼓励学校选任具有与审计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审计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学校应当保障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部门预算,并给予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在办理审计事项中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书面向审计处提出回避申请,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查后作出书面回复。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章 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财政项目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的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所属单位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九)按照工作要求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学校以及所属单位重大经济决策、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

(三)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议;

(五)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八)发现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经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提出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的建议;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提出表扬建议;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审计处应当结合学校实际,科学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请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内部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以下特殊情况,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1.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2.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对象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3.被审计对象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4.其他特殊情形。

(二)审计组可以通过审核、观察、监督盘点、访谈、调查、发函询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四)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形成最终内部审计报告,报请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做出评价,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的建议和措施。内部审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 被审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全面、真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 审计处对所属单位中层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十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 审计处按照学校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括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十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结果经学校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对象应当在内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报送整改方案,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审计处。

审计处应当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二十 审计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报告应当归入个人档案。

二十一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任追究

二十二 责任追究

(一)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行政责令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3.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4.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5.违反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规定或者本办法的其他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1.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以及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3.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的;

4.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违反回避规定的;

6.违反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规定或者本办法的其他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十四条 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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