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核准稿)
序 言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65年的广西外贸半工半读学校,1978年命名为广西对外贸易学校,1984年更名为广西对外经济贸易学校,校址定在南宁市明秀西路30号,并于1994年搬迁至南宁市大学东路168号。2002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在广西对外经济贸易学校的基础上升格并更名为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称为“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一所以培养适应现代商务事业发展需要的国际化应用人才为宗旨的国家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国商院”。英文名称为Guangxi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cational College。英文缩写为GXIBVC。
学校法定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68号(大学路校区)。学校还有其他两个校区,分别为明秀校区和东盟校区,明秀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30号,东盟校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南宁华侨投资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109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http://www.gxibvc.net。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以举办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秉承“砺志、笃学、诚信、创新”的校训,致力于建设现代商务特色鲜明的国际化高等职业教育强校。
第七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教育教学业务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指导和管理。举办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提供学校办学经费及相关保障,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整二级学院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九)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十)依法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依法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二)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十三)依法接受、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管理使用学校各类资金,依法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六)依法主动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和社会对学校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质量立校、特色兴校、创新强校”战略,突出现代商务特色,以学生成长成才为中心,以人才培养为宗旨,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走校、政、行、企、社合作办学的道路。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培养适应现代商务事业发展需要的“知商明礼、精商善行、崇商厚德”的高素质国际化商务应用人才,为广西现代商务事业发展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服务,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收境外留学生。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自主制订招生计划,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与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组织招生,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社会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强化实践教学,健全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定期面向社会发布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中高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依法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节 专业建设与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合理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坚持特色办学,构建跨境商务、数字流通、RCEP智慧文旅服务贸易、商务外语、智能财务、现代金融服务、大数据技术、数字创意等专业群体系,为RCEP以及广西商务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积极开展专业国际认证工作,不断提高专业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 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需经二级学院论证,学校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审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后报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开展学术研究,依法保障学术自由,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开展决策咨询与应用科学研究,大力加强新型智库建设。
第三节 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产业升级、企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鼓励协同创新,拓展各种形式的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面向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开展对口教育支援,促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建设文化强校,构建以“三商”(以礼为核心的商本文化,以仁为核心的商道文化,以信为核心的商魂文化)为核心的校园文化体系,打造“桂海丝路文化”特色品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以东盟为重点的对外教育优势和特色,传播中华文明,促进国际文化交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治理体系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治校,建立以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为基本治理结构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开展活动。党委委员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党委对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书记主持党委的全面工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履行职责。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校长(以下称“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人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相关任职条件规定。校长、副校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就业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学校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其他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一岗双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决策提供合法性论证与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党委在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党委会的其他事项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研究、审议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的其他事项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权。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称为“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学校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学校在二级学院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满足办学需要的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科研机构,按程序报机构编制、教育和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所、中心等教学和科研机构,依其职能赋予相关职责和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置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各公共服务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保障和服务等职责,为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四节 二级学院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学行政系统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二级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二级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二条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学、科研、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制度;
(三)按照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本学院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组织本学院开展招生宣传及就业服务工作;
(五)制定教学改革目标和措施;
(六)管理本学院学生,提出学生奖惩的意见;
(七)支配和管理学校划拨的经费;
(八)对本学院教师及职工进行工作业绩考核;
(九)推荐本学院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十)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学术交流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十一)履行学校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十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支部)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级学院党总支(支部)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讨论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二级学院设院长1人,是二级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二级学院可视需要设置副院长若干人。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其中,院长全面负责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汇报工作;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分管部分工作,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最高决策机构,涉及发展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院长或党总支(支部)书记按照会议内容主持党政联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设立分工会,在党总支(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其章程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并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各学科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具有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名额将视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低于1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文件及其章程组织运行,并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学术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4年,可以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指导学校学术发展,审议专业(群)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专业(群)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研成果,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等有关学术事项,负责学校学术道德规范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或受学校委托,对相关事项进行论证并接受咨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其成员由相关校领导、教学科研单位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与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授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的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材建设、教学实训实验室建设、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审议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和议事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共青团和学生会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公布,保证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评定、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学校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享受相应待遇;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学校健全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
学校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分配、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依法建立奖惩机制,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树立良好的学术和道德风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学术创新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学生与学员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依法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贷款、助学金的应履行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校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注册但没有学籍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学员入学应当与学校签订教育服务协议。
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七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以及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按规定为学生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服务。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活动,鼓励学生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七十一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获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根据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保障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七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接受社会捐赠等为辅的多渠道筹集办学经费的机制。
第七十四条 学校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助交接手续,并按协议或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财务信息公开与绩效管理、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等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开源节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的财务考核与监管体系,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节 资产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资产使用成本分担机制和资产使用绩效评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节 保障体系
第八十条 学校完善后勤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健全保障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数字校园、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教育技术现代化、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社会支持与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社区、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所在地方、社区发展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八十四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节 理事会和校友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体制变化,可依法设立理事会,其职权组成及运行依其章程进行。
第八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学校重要事项的讨论咨询,对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校友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海内外校友成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校友包括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以及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章 学校标识及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标由中、英文名称、地球图形和英文缩略名“GXIBVC”组成;校徽主体以蓝色为基调,中心的英文缩略名为红黄渐变色。
第八十九条 校旗为长方形,长与宽的比例为3︰2;底色为海蓝色,蕴意商海,突出国际化现代商务的办学特色;居中自上而下分别为彩色校标图案和纯白色的中文手写体校名。
第九十条 校庆日为11月第一个星期六。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同意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可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的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相符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修改。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